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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合水易机构 董事长兼总裁
北京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 院长
高端休闲度假产业规划专家
《中国旅游报》、《农民日报》专栏作家
一、村旅游的现状与问题
以小见大:
北京山合水易乡村旅游研究发现当前乡村旅游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摸索,开拓中创新”的高速发展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诸多普遍问题,可以总结为五各方面。这些问题基本上反映了现阶段乡村旅游在升级过程中的普遍困惑,需要我们深度关注。
(一)发展不均衡,缺乏规范指导
(二)资金投入小,缺乏融资渠道
(三)产品同质化,缺乏创新理念
(四)规划不到位,缺乏品牌营销
(五)服务水平低,缺乏指导培训
二、需要关注的若干问题
(一)发展规划的问题
从乡村旅游发展现状看,个别地方的产品开发已有同质化的问题。表现为一定区域内一种模式、一类产品、一样风格,要么都是农家乐,要么都是古村民居,要么都是田园农庄,其危害在于易形成同质化竞争,消弭旅游市场上的竞争力。这客观上是由于乡村旅游资源的类似性、发展思路的模仿性、旅游产品开发的自发性,出路在于研究制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旅游发展规划,真正体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打造品牌”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乡村旅游产品策划、详细规划、民俗旅游活动策划等落地型规划,以推动乡村旅游业的特色化发展。
(二)乡土化特色的问题
乡村旅游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至今未形成公认的定义,但除了资源利用的乡土化以外,产品的主流形式也应体现乡土化。目前,乡村旅游存在一定的“去农化”倾,盲目追求城镇化、洋化、高档化,尤以景观设计、房舍风格、乡路铺设、建筑用材等方面表现明显,形成了较多的介于城乡之间的建筑形式,与乡村旅游的周边环境、基础优势、游客兴致相背离,客观上降低了乡村旅游的特色和市场吸引力。这一问题的解决,应首先在思想上确立乡村旅游发展的导向,加强旅游开发的专业化指导。
(三)以农为本的问题
有的地方提出以政府为主导,有的地方提出以企业为主体,有的地方提出以农民为主体。这里可能有理解角度的差异,有的指工作引导,有的指开发经营,有的是指利益分享,但不管乡村旅游如何发展,发展形式和手段如何多样化,但都应明确以农为本的主旨。其内涵大致可包括:一是乡村旅游发展要依托“三农”资源;二是乡村旅游产品应体现乡土气息、乡土文化、乡土环境、乡土风格;三是乡村旅游要以农民作为受益主体,企业可以参与开发或成为开发主体,但要把农民利益处置放在重要位置,并尽量使大多数农民受益;四是乡村旅游发展要尊重农民意愿,涉及农民土地、房屋、山场等的入股、租赁和开发经营,一定要征得农民同意,不能搞强迫;五是乡村旅游要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农村的综合发展。
(四)乡村旅游的精品化问题
目前,在乡村旅游发展的大众化趋势中,一定程度地存在着简单、低档、模仿等明显的初级阶段特征,有的地方把乡村旅游理解为在郊区餐饮的“农家乐”、田园采摘的活动、到农村过民俗节日等。在现阶段,既要防止片面追求不切实际的发展档次,也要避免放任乡村旅游低档次地发展蔓延,应在保持乡土化、地方化、特色化的同时,推动一部分资源、环境条件较好的地方,瞄准国际旅游市场和国内高端市场的消费需求,开发和培育精品化的休闲度假产品,也以此促进全国乡村旅游发展水平的提升。
(五)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问题
乡村旅游开发必然涉及土地使用和用地性质的变更,这是乡村旅游发展的多数地方困惑和困扰性的问题。例如,为了集中保护和开发古村民居,最好是让农民集体另择居处,这就涉及宅基地政策;把农田、林地、山场开发为经营性的旅游农庄、休闲田园,也涉及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为了旅游经营和管理的需要,需在原来的农田上建设房屋或休闲度假设施,也涉及土地使用政策问题。目前,各地对此基本采取协商或暂时搁置争议的办法,并未有一个合法或切实可行的变通手段,从长远来说是影响乡村旅游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需要引起有关方面关注。
与土地政策紧密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在土地使用性质变化以后,很多地方的税收部门立即开征营业税等,使参与乡村旅游经营的农民感到了困难和心理不平衡。农民疑问,土地还是那片土地,农民还是那些农民,为何种庄稼可以免缴农业税,而只要搞乡村旅游就要缴税?中央希望农民早日脱贫致富,有关部门为什么还要管是以何种方式致富?他们希望有关部门统筹研究乡村旅游的税收政策,起码应对乡村旅游营业三年以内的农民予以免税,以真正体现对农民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扶持。
(六)扶持发展的政策问题
调研中发现,部分省市已出台对乡村旅游的扶持政策,例如,广东等省的旅游扶贫资金、某些省市对评为农业旅游示范点、A级景点的奖励政策等,但各地区之间存在较明显的差异,有关地方呼吁出台全国性的扶持政策或措施。例如,乡村旅游的起动资金问题,能否出台贴息贷款政策;对于计划开发乡村旅游的地点,政府能否积极予以解决交通、通信、广电、厕所等公共设施问题;对新开发的乡村旅游项目,能否实行三年至五年期的免税扶持政策,对乡村旅游企业的用水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减免房产税等,对农民种植、养殖产品进行销售免税。
(七)新农村建设政策的享受问题
目前,各行业尚未有针对乡村旅游的专项扶持政策。但先前已有的促进“三农”发展政策,有关部门出台的新农村建设扶持政策,应积极争取为乡村旅游发展服务。例如,旅游部门的旅游发展基金,旅游国债资金,农业部门的阳光培训工程,农村新品种推广、沼气建设、改厕,交通部门的乡村公路“村村通”建设,文化文物部门的古村落、古民居保护政策等。从争取实施的现实性出发,可能首先是筛选和确定一批乡村旅游的扶持点,然后争取相关部门予以集中支持,把各方面的政策“打捆”支持乡村旅游。
(八)人才培养的问题
人才问题是乡村旅游发展的制约性因素,目前,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人才均十分缺乏,短时期内难以解决各类人才的培养问题。比较现实的做法应该是,坚持当地培养与外地引进相结合,坚持短期培训与长期培养相结合,坚持农村现有人才与企业、院校输送人才相结合。培训应以从业旅游人数众多的农民为主,以直接提升从业农民的服务水平与技术技能为重点,同时兼顾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
(九)规范发展与加强管理的问题
乡村旅游的规范与管理问题,在一些地方表现比较明显,主要是个体利益与企业利益(或社区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农民传统习惯与规范管理之间的矛盾。如广西龙胜龙脊梯田、黄山宏村和西递等,都曾走过由乱到治的一个过程。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一是立足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二是从乡村旅游起步发展之时抓起,三是充分采用各种管理和规范手段,例如,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村规民约、旅游协会等,四是引入经营管理公司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十)旅游与农业部门的合作问题
广西南宁等地市提出,旅游和农业部门合作推进乡村旅游发展的问题,关键是在各个层次建立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基层的旅游与农业部门之间要深度协作,才能统筹用好各种支持政策和资金,目前这个方面存在一定欠缺。此外,有的地方反映,国家旅游局近年来开展的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与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已存在一定层面和工作上的重复问题,担心乡村旅游“百千万工程”的实施,会导致工作上的进一步交叉或覆盖,建议统筹研究这一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