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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合水易机构 董事长兼总裁
北京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 院长
高端休闲度假产业规划专家
《中国旅游报》、《农民日报》专栏作家
为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利用好林业资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日前发文明确,加快建立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积极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提出,要推行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功能和整体效用,平等保护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依规通过转包、租赁、转让、入股、合作等形式参与流转林权,引导社会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拓展集体林权权能,鼓励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政策所允许流转的林地,科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创新林业经营组织方式,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产业化发展,依法保护林权,提高林权管理服务水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改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放活集体林经营权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林业,有利于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实现小农户与林业现代化建设有机衔接,对促进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
随着旅游消费的升级,森林旅游的发展态势越来越好。市场端的利好刺激着政策端的改革,关于森林旅游的一系列利好政策也不断出台。中央10号文件明确规定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还可以继续承包,虽然这个文件稳定了林业经营的人心,但是,还需要在具体落地层面实现林业经营的活化。
山合水易认为,此次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就从制度层面为森林旅游发展打开了新局面,实现了从“定人心”到“活经营”的升级。
一、有利于社会资本进入森林旅游行业,促进森林旅游快速发展
在新形势下,传统的制度机制已经不能满足“林业+旅游”的现实发展需求,这时候,就需要深入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促进经营主体的多元化、集约化。当然,各地在进行三权分离改革的时候,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推进,并加强林业、金融、旅游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形成精细化的林业经营权流转机制,确保社会资本能够在三权分离改革中获取合理合法的利益,促进森林旅游的快速发展。
二、有利于盘活森林旅游资产的经营格局,促进森林旅游创新发展
林权的放活,使得林权能够有效转化为林农的资本,释放了林权的资本功能。这对于林业经营的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首先,促进了社会资本的进入,社会资本进入森林旅游之后,首先是催生了大量新型经营主体,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又将带来新技术和新管理,这对于森林旅游来说,能够极大促进业态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比如林业经营主体可以依托森林景观进行自主创新,将过去单一的砍树经济变成看树经济,这样的收入模式不仅是多元的,而且是可持续的。
三、有利于加速森林集体林权的有序流转,促进森林旅游规模发展
林权的有序流转可以促进闲置林权的变现,让闲置林权能够在市场上流通,为林权所有人创造收益的同时,也能够促进森林旅游的规模发展。
在商品林流转中,要兼顾政府发展规划和市场自主发展之间的平衡。在符合整体规划需求的前提下,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商品林的开发,形成多元化的森林旅游经营业态和经营模式。
在公益林流转中,还可以探索林上与林下、林木与林地、森林生态景观与林木所有权分开的多种模式,在确保公益林的生态环保用途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三权分离创新,发掘公益林的商业开发空间,形成生态保护与商业利用的平衡,促进森林保护和森林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意见》原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
林改发〔201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放活集体林经营权,利用好林业资源,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林业,有利于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实现小农户与林业现代化建设有机衔接,对促进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
推行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功能和整体效用,是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放活林地经营权是其核心要义。林地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流转合同依法利用林地林木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以依法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再流转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利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发包方)书面备案。鼓励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权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依当事人自愿申请但不强迫的原则进行合同鉴证,出具鉴证报告,探索作为经营权人实现林权抵押、评优示范、享受财政补助、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依据,平等保护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依规通过转包、租赁、转让、入股、合作等形式参与流转林权,引导社会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当前,尤其要重点推动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权流转,促进国土绿化。鼓励和支持地方制定林权流转奖补、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补助、减免林权变更登记费等扶持政策,引导农户有序长期流转经营权并促进其转移就业。可以根据农民意愿,通过预流转、委托流转等方式组织集中连片经营的农户承包林权在公开市场上招商引资。各地要着力完善基础设施,集中项目支持农村致富带头人和社会资本建立基地,引导和支持农民以林权等入股发展林业。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研究制定林权流转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运用办法,充分应用“信用中国”查询平台,限制失信人和林权流转黑名单主体受让林权及申报林业建设项目、补贴、荣誉等。
三、拓展集体林权权能
在林权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集体林权权能。鼓励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政策所允许流转的林地,科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积极发展森林碳汇,探索推进森林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鼓励探索跨区域森林资源性补偿机制,市场化筹集生态建设保护资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探索开展集体林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天然林保护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各地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发符合林业特点的林权抵质押贷款金融产品,推广规模经营主体间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探索以自有林权抵押折资+一定比例货币资本作为收储保证资本,并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支持林权收储机构为林业开发利用经营主体的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收储、信贷担保、抵押物处置等服务。
四、创新林业经营组织方式
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前提下,积极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委托经营等共同发展的集体林经营方式创新。引导具有经济实力和经营特长的农户,发展家庭林场、领办林业专业合作社,形成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经营。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村集体股份合作林场,将现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折股量化到户,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成员以家庭承包林地林木量化折股入场。鼓励以林权量化或作价入股形成利益共同体,由合作组织经营或统一对外流转,建立“林地变股权、林农当股东、收益有分红”的股份合作运行机制。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流转林权,建立产业化基地,向山区和林区输送现代林业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积极引导和支持规模经营的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领办林业经营联合体,提供农资、生产、供销、金融、技术、信息、品牌等合作共享服务,加快产业化发展。
五、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探索集体林经营权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推广集体林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模式,增加农民财产收益和劳务收入。鼓励引导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激发更多的农民主动参与林权流转。推广“林地股份合作社+职业森林经理人+林业综合服务”三位一体的“林业共营制”,大力培育一批职业森林经理人,支持将职业森林经理人纳入城市社保保障范围。鼓励龙头企业+家庭林场(农户)或林业合作社以股份式、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模式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对与林农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经营主体,对活化集体林权带动强、为林农增收致富作用明显、发展集体林业效益突出的,在财政资金、产业基金、林下经济补助等项目安排、评优表彰、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六、推进产业化发展
产业发展是经营权活化的最直接动因,要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规划好集体林业资源的利用方式、途径、强度和产业布局,提高林地综合效率和产出率。改造传统用材林,各地要充分利用造林绿化、退耕还林、低产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优化树种组成、林分结构,积极发展乡土大径级和珍贵树种用材林,鼓励探索择伐、渐伐奖励制度。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等非木质产业,实施枝、叶、花、果、汁综合开发利用,打造林业产业新的增长极。充分利用森林景观和森林生态环境,发展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绿色新兴产业。加快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建设,创建林特产品优势区和林业产业示范园区,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一批林特小品种大产业基地。
七、依法保护林权
充分尊重林权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林权,提升投资人信心。妥善处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平等保护双方权益,增强农民与林业经营主体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既不能降低标准也不要层层加码。鼓励在建立完善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进行探索,对确因生态保护需要禁止或限制林地林木依法开发利用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探索通过租赁、合作、置换、地役权合同等方式规范流转集体林权,逐步扩大生态保护范围和提高保护等级,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结合。通过赎买方式进行市场化补偿的,赎买价格要充分参考征收林地林木补偿费标准和市场价格等合理确定。
八、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行网上办理,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要依托林权管理服务机构,以林权权源表为核心,加快推进互联互通的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林权管理服务的精准性、有效性和及时性。鼓励建立基于智能手机的区域性林业服务综合平台,将林业金融服务、林权流转交易、林业政策、科技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生产中介服务等信息延伸到每个林农手中,打通信息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严禁将现有或已取消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机构,对服务对象开展各类技术评审、评估、审查、检验、检测、鉴定等活动,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加强基层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乡镇林业工作站等林业公共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林权服务和管理网络,大力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模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形式,积极引导基层公共服务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组织提供林业生产经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