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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合水易机构 董事长兼总裁
北京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 院长
高端休闲度假产业规划专家
《中国旅游报》、《农民日报》专栏作家
随着中国加入WT0后的市场改革日趋深化,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也显示出其不适应竞争的弊端。在此背景之下,我们要从农业组织和技术先进的国家中获取经验,并结合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为我国发展家庭农场提供思路。
家庭农场从产权上来说属于个体,由户主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和经营,并在一定情况下雇佣部分劳动力的农业企业。这与历史上的自然经济明显不同,即其产品是需要进入市场进行交换的,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化和商品化的属性,社会化程度高。家庭农场是农业家庭经营的一种延续与继承,具有规模优势。家庭经营优越性明显,使得活动主体具有了多重适应性的特点。这种制度对于农业企业化经营是有利的,能够提升农业的竞争力。我国家庭农场的历史较短,处于初步阶段,家庭农场的模式体系尚不完善,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我们可以从发达国家家庭农场的相关特点入手,找出这些国家家庭农场存在的优势,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一、美国家庭农场对中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启示
美国摆脱英国殖民者独立后,由于实际的国情限制,首先发展的就是农业经济。美国政府将公有土地进行了大规模地出售,奠定了农场主自己掌握土地的家庭农场制形成的基础。从20世纪的数据来看,美国的家庭农场数量正在减少,而规模却在不断扩大,呈现出经营规模化和组织方式多样化的特点。美国有十个农业生产区域,家庭农场的生产和经营很专业化,基本上每个家庭农场只生产农业区内最常见的一两种农产品。农场主对于土地权利的享受是非常有保障的,这让家庭农场的经营呈现稳定性。
由于我国农民人口规模庞大,实施土地私有化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发展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必须有一定的规模,而我国面临着人多地少的严峻形势,应该在吸引人口向城镇转移和提高产能效率上下工夫。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不能单纯地种植少量农产品,必须实现生产经营的多样化以抵消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英国家庭农场对中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启示
英国家庭农场的创办必须是家庭通过购买或者租赁土地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地租下降与地产税增加带来的利润减少以及英国政府的干预,越来越多的土地从大土地持有者流向农民,从而促使家庭农场的兴盛。英国政府对家庭农场十分重视,在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扶持,在高度机械化的条件下,英国家庭农场已经实现了自营化。
从英国的经验来看,农民即使缺乏土地私有权也同样可以经营家庭农场,可以采取土地租赁经营的方式。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国策,家庭农场的开展可以借鉴土地租赁的方式展开。同时,家庭农场必须保持一定的规模,即适度经营,因为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的生产活动在劳动力上是有限制的。加大机械化程度能够解决劳动力短缺的困难,使得生产经营保持稳定。
三、日本家庭农场对中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启示
日本农业以小型家庭农场为主要特征,这是由日本国土面积小以及农耕地有限所造成的。日本对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结合,以保证农民获得土地开展生产和限制大规模的土地兼并。农民如果离开土地,可以将土地委托给合作社。日本政府一直采取土地的分散占有和集中生产经营的政策,从而有效避免了土地分散和土地过于集中带来的弊端。
日本的家庭农场在很多方面可以给我国的家庭农场提供借鉴,应该从土地使用权上着手,激活土地经营权,调动家庭生产的积极性。应该在家庭农场生产中避免承包期限过短、管得过多过严的制度缺陷,在维护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农民承包权益的基础上,保障土地的集中生产经营,为机械化和专业化提供便利。
从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家庭农场的分析来看,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问题在于制度上的限制、政策上的不完善、经营体制创新不足和农业现代化程度较低。不能套用美国的土地私有化模式,这是我国的国家体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农民人口数量庞大和土地相对较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英国的土地租赁制度对于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有一定借鉴意义,同时提示提高机械化水平实现自营是一条必然道路。由于我国和日本都存在着人口多和相对土地较少的状况,日本在家庭农场上的经验尤其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我国原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财务管理混乱,制约着现代农业的发展。而农业大户则缺乏专业化的经营生产策略,也必然向家庭农场的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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