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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帆(GuoFan)

北京山合水易机构 董事长兼总裁

北京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 院长

高端休闲度假产业规划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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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土地流转成功经验对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启示

作者:山合水易研究中心 | 来源:山合水易机构 | 时间:2014-04-15 | 关键词:土地流转

  近年来,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明显加快,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在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流转行为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到位、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依法有序流转、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机制建设,显得迫在眉睫。美国、法国、俄罗斯、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经过多年实践,在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与提供流转服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对现阶段中国建立完善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制度具有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

  1、完善农地制度,促进土地规范化流转农地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可以促进农民的土地产权实现其权能,降低土地交易费用,促进土地规范化流转。例如,俄罗斯先后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家庭农场法》、《俄罗斯联邦土地改革法》、《俄罗斯联邦土地税费法》、《农地流转法》等为土地的自由流转奠定了法律基础。而后,俄罗斯又制定了与农地流转相关的地籍管理的法规,为农地交易提供了制度保障。快速城市化背景下,规范化流转的目标仅靠管制和限制难以实现,不断完善的农地流转制度、必要的土地整理复垦措施、农村振兴与城市发展的协调用地制度是土地规范化流转的重要制度保证。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不是单单某一项农业政策的出台,就可以推动土地流转与有效利用,必须从全局出发,建立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并适时调整的农地制度体系。

  2、创新组织形式,发挥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作用借鉴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经验,除加强政府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之外,中国还应加紧成立一些民间性中介服务组织,加大信息收集和发布力度,解决流转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降低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应当鼓励农民以多种联合、合作方式流转土地,鼓励以土地流转合作社或社区股份合作社等形式,引导农户开展多渠道的参与管理模式,使农户能够利益均沾、风险共享。面向以非农产业为主的农户或举家外迁农户,应该成立以社区为主的土地托管组织或信托机构,帮助农户开展土地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在政府引导下,还应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土地流转后续保障机制等服务工作,以保障农民利益。

  3、严格土地管理,尤其加强对农业企业的用地监管各国经验表明,严格土地管理可以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土地规范化流转。中国台湾关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审查方面的相关规定,法国关于控制土地流转规模的相关经验、日本和英国关于土地用途管理方面的做法以及美国和俄罗斯政府在尊重土地私有产权的基础上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都值得中国吸收和借鉴。在农业企业的用地监管方面,一方面,要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加快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政府则要积极建立健全与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相适应的农村地籍及土地信息的动态管理制度,通过价格指导、合同管理、信息服务等方式,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强政府对农业企业用地管理。农地承包权流转要按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要抓紧制定“管理用房”等农用建设用地的审批及管理机制,无论是何种形式的非农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特别是针对占用基本农田和闲置土地问题,要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4、完善支持体系,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推动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许多国家都构建了资金扶持、价格补贴、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一整套农业支持体系。这套支持体系都是结合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发挥作用的。例如,日本的“认定农业生产者”制度和俄罗斯的家庭农场扶持政策等。因此,结合国内外经验,中国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要在坚持以农户为核心的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加紧探索大户或家庭农场等为受让主体的管理机制与支持体系。将新增涉农补贴和各类项目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并将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作为考核标准之一。要在农业市场环境、条件成熟的地区下,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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