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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合水易机构 董事长兼总裁
北京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 院长
高端休闲度假产业规划专家
《中国旅游报》、《农民日报》专栏作家
由于旅游者对一般化、平庸化、模式化的旅游产品的无可通融地排斥,因而旅产品的特异性、创新性、差别性就是不可或缺的了。那么,为了生产这些产品的旅游规划,也就不能不具创新性。所以要建议将“概念性旅游规划”作为“概念性规划—后续规划”这一旅游规划流程的第一个环节,就是为了用“概念性规划”包含的创新理念,为我们往往偏于常规的“后续规划”奠定创新性的基础;就是为了用“概念性旅游规划”所强调的“旅游”概念,去解决目前不少旅游规划中中心思想缺位的现象。因此,概念性旅游规划应该是旅游规划中的新类别,同时也是规划技术上的一种新方法。
“概念性规划”(conceptualplanning)的用语,不是笔者的发明。但是却一直未能读到这方面的专著;尽管又请他人帮助查阅了不少中外文资料,也仍未得到理想的收获。“概念性”一语,直接与建筑和规划科学联系起来,时间还不太久,如“概念性建筑”、“概念性土地利用规划”等,在建筑规划界的探索和运用,也是近年才有的事情。笔者推测,这些新类别、新方法所追求的境界,或者与早期“概念艺术”有着较为密切的可推导的联系。如据欧内斯特·伯登(Ernest Burden)的解释,建筑学中的“概念建筑”,所指的建筑设计或城市规划,不论是方案还是图形,均不着重实际建造的目的,因为它只是设计和规划的早期阶段的概念化构思;建筑学中的“概念建筑”,还指因为资金或其他原因不能被建造,或以设计为最终目的的设计;也指不受任何原则、纲领约束的纯研究或探讨性设计活动。而约翰·西蒙兹在阐述景观设计学的“概念性规划”时,已经与实际运用结合起来了,不过他更强调的是在规划设计中的因素关联、构思、逻辑思辨、整合和再创新。
概念性建筑
如就20世纪最后年代的这些总结和有关实例来看,概念性设计或概念性规划所指的,应该是不受或较少受到实际建设和建造条件限制的,不受或较少受到某些固有原则或纲领约束的,以研究、分析或探索为主要目标的建筑设计或规划;或者为了实现建筑或规划的某一目的、某一功能的,主要偏重于建筑或规划的某一个侧面(如布局、主体结构乃至外观或某一关键性概念的)设计或规划;或者主要偏重于创新性的主体概念构思的建筑设计或规划。很显然,这是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创新性工作,或者是为了达到创新性目标的第一阶段的工作。
笔者认为,所谓“概念性旅游规划”,自当是旅游规划系列中的概念性规划。作为笔者建议的“概念性规划—后续规划”旅游规划流程的第一个环节,它的工作是否应该是———放眼旅游业的发展进程,以一种未来学的高度,根据被开发地的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条件的优劣机危(SWOT)的分析,从而提出的对规划地域的旅游开发和旅游发展的前瞻性策划。规划的要点,首先在于确定适应于该一规划地域的旅游发展的理念和其核心产品(或项目系列)开发的时空安排,同时也可以包括产业发展的机制、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市场的开拓与运营的部署。因而,它实际上既是一种在理想状态下的对目的地开发发展的概念性(conceptual)的创新性构思,又是一种在规划地域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关于实现规划目标的总体规定;它既是下一步后续规划及建筑设计的纲领和思想指导,同时也不硬性要求后续的规划编制及建筑设计完全照搬此一构想。
首先应确定适应于该一规划地域的旅游发展的核心产品
概念性旅游规划与其他概念性规划的不同之处
在于一般概念性规划的“概念”是无定指的,不仅包含规划范畴的各个种类,同时也可以偏于规划内容的某个侧面、某个层次;而概念性旅游规划,却已经有了“旅游”这个第一性的概念的限定。二者间的关系,无异于“马与白马”的关系。因此,概念性旅游规划又可以对“旅游”概念的相关实际有更多的注目。然而,概念性旅游规划的适应地域却仍是相当广泛的。对于新开发的旅游目的地(尤其是全新的第一次开发的旅游目的地),对于基础资料有欠完整的初拟开发地,对于在开发思想和开发目标方面尚未取得共识的旅游备用地,对于影响和制约因素较多而相互关系尚不十分确定的疑难目的地,以及对于需要除旧布新的原有旅游目的地等,更有着特殊的难以取代的意义和价值。
概念性旅游规划,更富于大区域的适应性。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如省、市、地等行政区域,这些年来我们已经编制过不少旅游总体规划,但是在成功之外,也常常留下了诸多遗憾———或者因为区域过大难以面面俱到,招来下面各地的意见纷纷;或者因为力图完美而锱铢必计,弄得规划事项轻重不分,面目全非———其结果是,或者造成地方当局包袱过重,难以启动;或者遍地开花、近地重复,形成供需失衡。
笔者认为,在编制这些大区域的总体规划时,最好能引入“概念性旅游规划”的理念,或者干脆改为编制“概念性旅游发展规划”,以期在具有前瞻性的整体目标中,突出重点、突出个性、突出创新,真正有利于对于该一地域旅游发展和旅游开发的总体控制,同时为后续规划的编制留有充分发挥创造力的空间。
为后续规划的编制留有充分发挥创造力的空间
概念性旅游规划,与一般性旅游总体规划不同,与旅游详细规划不同,也与概念性土地利用规划和概念性建筑设计不同;它比前二者更具有概念性的高度,比后二者更具有旅游专业的特征。根据对有关资料的分析,基于对自己实践工作的总结,笔者认为,概念性旅游规划的标志———应该是在“旅游”概念的统领下,把握地域和时代的特点,努力实现以下的“四高”、“四宽”:
1.规划理念和总体构想更具充分的前瞻性;
2.理论基础和规划手段更重科学的探索性;
3.运行机制和结构组成更富有机的关联性;
4.资源配置和因素聚集更需整合的一致性;
5.中心概念对当前现实,允许留有相当的距离间隔度;
6.布局安排对土地环境,允许留有一定的可变适应度;
7.规划本身对实施细节的非约束性;
8.规划本身对时段限定的可模糊性。
可以看出,笔者这里所说的标志,显然是与传统旅游规划和别的规划相互比较而言的,上面所列的1~4点,就是所谓的“四高”;而5~8点,就是所谓的“四宽”。因此,对于概念性旅游规划,或者概念性旅游发展规划,笔者主张不要对它们只作字面上的分析和理解,更不要将它们与我们熟悉的用语勉强作出没有必要的比附。
当然,如严格划分起来,概念性旅游规划和概念性旅游发展规划也有着层次的和包容面的区别。但要细作区分,还有待研究的深入,也还需要有更多的实践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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